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大家好,今天我們繼續(xù)學習《中國共產(chǎn)黨紀律處分條例》(以下簡稱《條例》,點擊題目閱讀),主要學習第八條和第九條。與往期相比,今天要學的內容相對簡單。簡單的原因并非相關內容好理解,而是不同的處分方式,其在什么條件下行使,以及相關的要求等均在后面的條款中有詳細規(guī)定,所以我們在學這兩條時更重要的是要強學強記,而非提前把后面的內容講完。 第八條規(guī)定了對黨員的紀律處分種類:(一)警告;(二)嚴重警告;(三)撤銷黨內職務;(四)留黨察看;(五)開除黨籍。 上面這段內容很簡短,但依舊包含了4個關鍵信息:①這是對黨員的紀律處分,而非對群眾的;②這是對黨員的紀律處分,而非對黨員的其它形式的處分;③處分種類有且只有這五類,不能擅自增加或更改;④以上五類處分按從輕到重依此排列。 第九條相對要復雜一些——對于違犯黨紀的黨組織,上級黨組織應當責令其作出書面檢查或者給予通報批評。對于嚴重違犯黨紀、本身又不能糾正的黨組織,上一級黨的委員會在查明核實后,根據(jù)情節(jié)嚴重的程度,可以予以:(一)改組;(二)解散。 很顯然,第九條區(qū)分了兩種情況,第一種情況是違犯黨紀的黨組織,第二種情況是嚴重違犯黨紀、本身又不能糾正的黨組織。黨紀,即黨的紀律,包括政治紀律、組織紀律、廉潔紀律、群眾紀律、工作紀律、生活紀律。違犯與違反的區(qū)別咱們在第4講中專門說過,此處不再贅述。此處需要探究的,是嚴重程度的界定,但縱觀《條例》全文,并沒有給出“違犯黨紀”與“嚴重違犯黨紀”的明確解釋,這是第一個問題。 第二種情況下除了嚴重違犯黨紀,還有一個限定條件是“本身又不能糾正”,也就是說依靠自身力量無法糾正,但是,如果嚴重違犯黨紀,但自身可以糾正的情況呢?這是第二個問題。 《條例》對于以上兩個問題并沒有給出清晰地界定,我們因此可以從中讀出兩層意思,一是嚴重程度不能用固定標準“一刀切”,具體情況要具體分析,如何處分可以參見本單位上級黨組織的指導意見和已有案例;二是在對黨組織予以改組或解散的處分,態(tài)度上是非常慎重的。 對于違犯黨紀的黨組織,是由上級黨組織作出處理的,包括書面檢查或通報批評(請注意,此處用的是“或”,也就是說書面檢查與通報批評選擇其一即可,不能兩者同時都用上)。另外,通報批評自不必說,書面檢查絕不是違犯黨紀的黨組織自發(fā)來寫的,無論是書面檢查還是通報批評,都是上級黨組織責令其作出的。什么是責令?基本解釋是責成、命令,是先發(fā)了指令指示,之后再行作出的,順序不能顛倒。 對于嚴重違犯黨紀、本身又不能糾正的黨組織,在予以改組或解散之前還有一個固定的程序,就是上一級黨的委員會要查明核實。請注意,這里所說的是“上一級黨的委員會”,而非“上級黨組織”,舉個例子就明白了,比如某黨支部違犯黨紀,那么責令其作出書面檢查或者給予通報批評的是既可以是上級黨委,也可以是上級黨總支;而如果某黨支部嚴重違犯黨紀、本身又不能糾正,那么即便它的上一層級是某個黨總支,這個黨總支也不能對相關情況進行查明核實并予以改組或解散,做這個事兒的應該是上級黨委。 那么,到底是予以改組還是予以解散呢,《條例》明確要“根據(jù)情節(jié)嚴重的程度”,這同樣需要我們具體問題具體分析,而不能“一刀切”地給情節(jié)的嚴重程度劃線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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